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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热门:股权需登记在股东名册才有权索要分红吗?

2023-04-04 18:16:26 来源:法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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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年前,鉴于我工作成绩突出,公司奖励了我0.5%的股权。可近日公司按惯例进行分红时,却没有我什么事。我找公司,公司表示:公司没有向我出具出资证明书,其章程、股东名册等材料上也没有相关记载,加之没有通过工商登记将我加为股东,我还没有真正的股东资格,故我无权索要分红。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?

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庞越律师解答:

公司的说法正确。《公司法》规定: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,记载下列事项: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(二)股东的出资额;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。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,须符合两个要件,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,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,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。

公司虽然说过对你奖励0.5%的股权,但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等材料上并没有相关记载;另一方面,增加股东是对公司当前股东现状的改变,新增者要想成为股东,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。而你并未通过工商登记成为股东,意味着你至少现在还不是公司股东。

庞越律师相关知识推荐:

股东登记可以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。公司设立、股东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属于一种商事登记。

就商事登记的目的和功能而言,可将其分为两类:一类是设权性登记,或曰生效性登记,有关事项如未登记则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。公司成立时的设立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。与之相类似的有不动产抵押登记、股票质押登记等等。这一类登记,是有关权利得以产生的根据,未经登记者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。

另一类是宣示性登记,或曰对抗性登记,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,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。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;宣示性登记还具有公示力,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,据以对抗登记申请人,即使登记有瑕疵,按照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,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,如动产抵押权登记,抵押权不因未登记而不成立,但如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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